受纪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评议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纪律处分期满且处分考察期内在籍在校;
2.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接受教育态度诚恳,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处分期内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认真,态度端正,无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
4.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警告处分期内需获1个及以上行为学分,严重警告处分期内需获2个及以上行为学分,记过处分期内需获3个及以上行为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期内需获4个及以上行为学分;
5.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纪律处分期满,申请解除处分时,除需符合上述1~4条,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按期解除;
学制内最后一学期的学生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按以下第3条或第4条执行。
(1)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40%(含40%),以最新一学期的学期成绩排名为标准;
(2)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上升40%及以上,以最新一学期的学期成绩排名与处分所在学期的学期成绩排名比较;
(3)纪律处分期内,参加学院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4)毕业实习成绩90分及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85分及以上,如无毕业实习,相关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确认,(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公布超出处分期,学制内最后一学期的学生按期解除处分的时限可延至上述成绩公布之日)。
受纪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评议不合格,处理办法如下: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评议不合格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个月处分延长期,处分延长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
2.受留校察看处分,评议不合格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6个月处分延长期,处分延长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在延长期内解除处分、超过延长期解除处分统称:未按期解除。
特别提醒
根据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苏大文正教[2017]41号)第三条: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按规定按期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