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学〔2019〕75号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处作为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和指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学工办主任为组长、班主任担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在班主任负责下,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总人数不少于班级成员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五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以下条件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子女;
(2)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家庭子女;
(3)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特别困难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法定赡养人或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烈士家属子女;
(3)单亲并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4)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困难家庭。
(四)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均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具有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学生可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或孤儿身份证、烈士子女证等材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或在校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申请。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给班主任,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审核。
(二)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填写《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
(三)系认定审核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该生的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个别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铺张浪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系评议小组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后直接退出贫困生系统。
(六)一学年内若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好转,已认定困难等第的学生有义务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以资助。
第八条 院系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介绍学院“奖、勤、助、贷、缓”等各项助学政策,开展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及感恩、激励等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身心健康、踊跃报国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条例》(苏大文正学〔2017〕54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