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

发布者:吉顺权发布时间:2019-09-06浏览次数:4317

苏大文正学〔201854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参评资格

一、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评奖年度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

三、行为学分总分不低于85分(一年级学生总分不低于82分);

四、评奖年度完成各类教学活动任务,并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不含补考及格);

五、无学院各学生规章制度中已规定的不得参加评奖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 评定方法及程序

一、评定方法

在班主任的负责下,各班级成立奖学金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比,学习奖从高分到低分列出全班学生的名次(分数相同时按GPA由高到低排列名次),按照奖学金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学习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社会工作奖和各类捐赠奖提出推荐名单,由学生处审核后确定全院社会工作奖和各类捐赠奖名单。

二、评定程序

1.三月中下旬,各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

2.四月初,在班级里公示奖学金初评获得者名单。社会工作奖初评后在班级或学生组织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示后的三天内,可向院学生处提出;

3.四月中下旬,完成评奖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4.五月份,公布正式获奖名单,并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

第三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比例和金额(元)


 

  类别

 

等级

学习奖

社会工作奖

学习进步奖

院长特别奖

各类捐赠奖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提高幅度

金额

名额

金额

名额

4000

2%

1000

1%

1000

0.7

根据情况

确定

根据捐赠单位情况确定

2000

5%

500

2%

500

0.55

1000

10%

200

3%

200

0.4












 

第四条 评比原则

一、学习奖

1.学习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因公或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同意者,按缓考成绩计算,其他情况均作零分计算。

2.学生总成绩以本年度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总成绩排名以班级为单位,其他课程不作为奖学金评定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3.附加分

1)非英语专业四级英语成绩568分(优秀级)以上者加1分,六级考试通过者加1分,六级成绩568分(优秀级)以上者加2分(英语等级考试评奖年度同等级就高加分,四年只加一次),大学外语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参照本条款执行。

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或省教育厅组织的等级考试并通过三级者加2分。

3)参加院级以上(不含院级)各类活动并获奖,参评者自己提出申请,并递交一年所获奖项和清单,加分参照下表,团体加分减半。学院单独奖励过的活动及获奖项目,不加附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多次获奖的,以奖项级别最高的认定加分。

 

   

     

 

其他

1

2

3

4

5

6

7

国家

2.5

2.3

2.1

2.0

2.5

2.4

2.3

2.2

2.1

2.0

省级

2.0

1.8

1.6

1.5

2.0

1.9

1.8

1.7

1.6

1.5

市级

1.5

1.3

1.1

1.0

1.5

1.4

1.3

1.2

1.1

1.0

校级

1.0

0.8

0.6

0.5

1.0

0.9

0.8

0.7

0.6

0.5

4)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科研文章者加1分;在地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发表对学院有正面影响的新闻、报道性文章(字数超500字)。地市级每篇加0.1分,累计1分封顶;省级每篇加0.2分;国家级每篇加1分(取前三位作者,第二、三作者加分减半,须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5)已按学生科研与竞赛项目管理办法获得加分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加分或奖励。

6)以上所有附加分当年度有效。

7)其他未作说明的情况由学生处商定。

二、社会工作奖

1.社会工作奖获得者包括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包括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2.社会工作奖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和各学生组织。

3.各班主任或学生组织指导教师,采用一定的民主形式,产生社会工作奖初评名单,在班级或学生组织内公布初评结果。

4.各班级或学生组织将社会工作奖初评结果报院奖学金评比小组,由院奖学金评比小组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习进步奖

1.学习进步是指在校期间,相近两年成绩之比较,进步较明显。

2.学习成绩年度提高幅度达到0.70.550.4以上者,分别获一、二、三等奖。班级总人数×0.7(0.550.4)为前进名次。

3.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不与本条例第一条第四款挂钩。

四、各类捐赠奖

在每学年奖学金评比前向学生公布捐赠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名额等。

五、院长特别奖

1.院长特别奖是为我院学生在学习、科技文化活动、见义勇为以及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而设立的。

2.院长特别奖的评定坚持灵活、及时和注重效果的原则。

3.申请院长特别奖采用学院推荐、班主任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方式。由教务处,学生处协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奖励的人员和金额由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初步意见,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获院长特别奖后,一般不再与学习奖和社会工作奖等其他奖项挂钩。

6.获院长特别奖后,在一定时间内,通过适当形式召开颁奖会,及时给予表彰。

六、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从学习奖一等奖或二等奖获奖者中产生,自2018级学生起,参评学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需满足奖学金评审年度体育成绩达80分及以上(含体育健康测试)。

第五条 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每年6月开始)。

二、院长特别奖于颁奖次月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附 则

一、班级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班级情况制定班级奖学金评比细则,但必须经班级60%以上同学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后,在次年实施。

二、经学院同意的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完成学院学分认定(春学期前六周内)工作后,方可参评学院奖学金。

三、奖学金评比比例、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四、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苏大文正学201755号)亦同时废止。

五、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