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奖惩助贷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实事求是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学生,生活俭朴;
(五)行为学分在90分(二年级学生85分)及以上,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奖学金评比成绩排名为准)且无补考现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班级名额由学院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由各班主任牵头成立的评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后在班级公示,将推荐人选报奖惩助贷服务中心。
(三)学院审定。奖惩助贷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获奖人员名单,并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