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奖惩助贷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各班级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按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标准评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实事求是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学生,生活俭朴;
(五)行为学分在85分(一年级新生80分)及以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80%(以奖学金评比成绩排名为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各班级名额由学院按班级人数及困难程度确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初评。由各班主任牵头成立的评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2000、3000、4000元三档标准),通过后在班级公示,并将资助名单及资助标准报奖惩助贷服务中心。
(三)学院审定。奖惩助贷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及标准,并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受资助名单、资助标准及相关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于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视情节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停发和追缴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