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吉顺权发布时间:2019-10-12浏览次数:413

苏大文正学〔201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减轻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

(三)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五)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

(六)纪律处分期内,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依本条例应给予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

(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

(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用信函、电话、短消息、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胁迫、教唆他人偷窃等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敲诈、勒索等侵占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拒不退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院知识产权,或泄露学院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院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院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院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以《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考试管理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课时者(以学院教务部门认定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以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 扰乱学院、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社会团体、组织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学院、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院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将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私盖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妨碍学院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九)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对违反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及协议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使用学院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三)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四)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进出校园大门和宿舍楼需刷校园一卡通或出示证件,对于拒不配合,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有穿着制服要求专业的学生除制服日和学院组织的活动外,其他时间严禁穿着制服在校园外公众场所出入,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园内酗酒、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十八)违反学院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经教育能正视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凡观看反动或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的赌博行为,凡参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有吸毒、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事件进行认定,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分意见,下达拟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在接到拟处分决定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拟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并提交学生管理部门。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院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拟处分决定书留置宿舍或邮寄等方式,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拟处分决定书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学生管理部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需在学生本人签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管理部门。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院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宿舍或邮寄等方式,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

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按《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院主管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处分期为6-12个月,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班级和系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学生。期满后,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评议,评议合格,处分予以解除;评议不合格,予以适当延期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院主管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本规定相关的工作文件,规范和明确处分工作的具体程序,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苏大文正学〔201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