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文正学【202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端正态度、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向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纪律处分解除的适用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二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评议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纪律处分期满且处分考察期内在籍在校;
2.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接受教育态度诚恳,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处分期内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认真,态度端正,无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
4.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警告处分期内需获1个及以上行为学分,严重警告处分期内需获2个及以上行为学分,记过处分期内需获3个及以上行为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期内需获4个及以上行为学分;
第三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评议不合格,处理办法: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评议不合格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个月处分延长期,处分延长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
2.受留校察看处分,评议不合格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6个月处分延长期,处分延长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者,可申请跟随低年级学习,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资格审核。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流程:
1.受纪律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申请书中须如实写明受处分以来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并将申请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交班主任。
2.由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介绍其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由班级全体同学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全班人数的2/3及以上为有效。
3.班主任根据申请者处分考察期内的实际表现,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上明确填写班级表决情况和是否同意进行解除纪律处分的评议意见后,交至学生管理部门。
4.学生管理部门根据班级意见,结合个别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申请人受处分以后的现实表现,并在《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上明确填写:评议合格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评议不合格给予1~6个月的延长处分期的决定。
5.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处分解除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本规定相关的工作文件,规范和明确解除纪律处分工作的具体程序,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管理规定(修订)》(苏大文正学〔2020〕25号)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