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张晓晗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学字﹝2023﹞30

各学院各班级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3〕3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宣传工作。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和申办流程详见《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则》)。

请各学院、班级及时将该项政策告知毕业生,并提醒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毕业生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pdf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2023年4月12日